哈尔滨:年底前不交住房维修金将被收滞纳金
为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制度体系建设,确保百姓住房“老有所养”、“病有所医”,2006年02月,哈市实施《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规定哈市市民将按比例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,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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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哈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,按照新修订的《办法》规定,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,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,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和18元的标准,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;逾期未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,应当自逾期之日起,按日增交应交维修资金1‰的滞纳金。“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计算,按《办法》规定应交存1000元维修资金。如果未按要求交存,每天就要增交1元滞纳金,一年下来则要多交365元。”另外,建设单位、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,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挪用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单位,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挪用数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;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,情节严重的,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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